2026年1月14日晚,程XX在歙县某宴席饮酒后,与同桌客人发生争执,现场人员报警后,徽城派出所民警依法将程XX通知至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XX酒后情绪失控,挥手殴打正在履行职务的民警一记耳光,造成该民警脸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次日,程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得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资深袭警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委托其担任程XX涉嫌袭警罪一案的辩护人,希望能为程XX争取从轻处理。
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刑事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投入案件处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中立客观的辩护立场。考虑到案件发生于2026年1月,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袭警罪司法解释》)施行一周年之际,赵飞全律师首先重点研读了该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梳理辩护思路。
办案过程中,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程XX,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得知程XX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并无故意袭警的恶意,只是酒后情绪失控,一时冲动实施了过激行为,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极度后悔。随后,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歙县徽城派出所、检察院沟通案情,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实案件证据,包括民警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程XX的供述与辩解等。
作为经验丰富的袭警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一,程XX案发时醉酒,根据《袭警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结合其醉酒状态下主观恶意较浅的特点,可主张从轻处罚;其二,程XX实施的袭警行为仅造成民警轻微伤,暴力程度较轻,未使用管制刀具、机动车等危险手段,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三,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其四,程X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此次行为系一时冲动所致。
庭审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发表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既认可程XX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尊重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果,又重点阐述了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赵飞全律师积极协调程XX家属,向被袭民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取得了被袭民警的书面谅解,为程X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程XX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判决,判处程XX拘役三个月,较同类案件的基准刑大幅减轻。
本案中,袭警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袭警案件办理经验,精准捕捉案件中的从轻处罚情节,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其作为专业袭警罪刑事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也为同类醉酒袭警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