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李X通过社交软件发展下级代理及赌客,利用APP开设的“俱乐部”房间组织网络赌博,并通过抽水(“房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初步查明的涉案流水金额较大。案发后,李X于202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罪。其家属在李X被拘留后第5日,紧急委托我介入辩护。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在侦查阶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至提请批准逮捕前的“黄金37天”内,辩护核心在于通过专业法律意见,阻止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进而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我们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X。会见目的明确:1. 告知其权利义务与诉讼流程,稳定其情绪;2. 详细了解其具体行为模式、参与程度、涉案金额、获利情况及其在团伙中的实际地位;3. 核实其是否存在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通过会见,我们初步判断:李X虽系代理,但其主要作用是“拉人头”和维持赌局,并非赌场资金、技术、规则的顶层控制者,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我们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交了详尽的书面意见,我们提出,李X的行为更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其作为地区代理,对整个赌博网络的创立、运营无决策权,获利比例较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论证其可能被认定为 “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我们着重论证李X不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其一,李X系本地常住人口,有固定住所和家庭,不具备逃跑条件;其二,本案主要证据(电子数据)已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其三,李X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再犯可能性低。我们向检察机关说明,李X家属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在提交书面意见前后,我们主动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法制民警及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不是简单“求情”,而是以专业态度呈现上述法律观点,强调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对李X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样能够保障诉讼,且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修复性司法理念。
处理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X社会危险性较低、无逮捕必要性的核心意见。在李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检察院依法对李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即,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李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X成功走出看守所,回归家庭与社会,等待后续的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