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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驳回刘某某等四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案件详情

刘XX等四人与某某业主委员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判决时间: 2026 2 9

  判决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 被告(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邓某某)

  案件类型: 物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

  起因:

   惠州大亚湾区颐雅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大亚湾区澳头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线上投票的方式选聘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刘XX等四名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违法,存在违规拉票、委员递补不合法等情形,且物业公司未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选聘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责令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四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

   律师作为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一审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召开的公告、投票记录、物业选聘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公司资金投入及整改的相关证据,论证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符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结果经法定程序产生,合法有效,且物业公司已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合同相关条款的调整已作公示,不存在欺诈情形。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选聘程序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存在拉票贿选”、“委员递补违法”等上诉理由,律师逐一进行举证抗辩,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授权相关材料、投票过程的监督记录、委员递补的相关决议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无充分证据佐证,且选聘决定系业主大会作出,并非业委会单方决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果:

   维持原判,驳回刘XX等四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了物业选聘的全套合法合规证据,精准把握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清晰论证了业主大会选聘程序的合法性、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律师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向法院明确了选聘决定系业主大会作出的集体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业委会的正常履职权利和物业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保障了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


  • 1970-01-01
  • 被告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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