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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自首获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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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孟秀律师 在线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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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全部采纳孟秀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某成功获判缓刑,既受到了法律的惩戒,也兼顾了其身体的实际状况,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被告人王XX,1986 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1 年 4 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 年 3 月,王XX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净重 6.67 克的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以 260 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经专业鉴定,该药品中检出羟考酮成分。案发后,王XX主动投案,孟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全程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案件事实与各项证据,同时深入了解王XX的个人情况、身体状况及案件细节,精准梳理出案件中存在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梳理确认,王XX存在多项关键从宽情节:其一,王XX犯罪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其二,王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且良好;其三,王XX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60 元,同时预交了罚金 1000 元,涉案药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庭审过程中,孟秀律师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当庭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重点阐明王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同时结合其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身体状况,建议法院对王XX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紧扣案件核心量刑要点。

案件结果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孟秀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王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王XX被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扣押的涉案奥施康定药片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王XX成功获判缓刑,案件既实现了法律的惩戒与教育目的,也充分兼顾了被告人的身体实际状况,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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