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遗失的足金手镯,若被告无法返还上述金手镯,判令被告按照2025年9月12日当地足金饰品市场价,赔偿原告26.55克黄金对应的经济损失25717.39元;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9月12日上午7时55分,原告在幼儿园门口接送子女时,佩戴的足金手镯意外滑落遗失。原告当日上午8时许发现遗失后,立即返回现场寻找,未发现手镯踪迹。
为查明手镯下落,原告向派出所申请调取遗失地点的公共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2025年9月12日上午8时7分,被告带领一名儿童路过上述幼儿园门口,该儿童首先发现地面上的涉案手镯并拾起,随即在幼儿园门口将手镯交给被告。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被告及其子女拾得手镯的全过程,可清晰识别被告的面部特征、衣着服饰及拾得行为。
原告在派出所协助下,通过线下及电话联系被告,明确告知其系涉案足金手镯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手镯,被告始终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被告返还手镯,并支付委托人维权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