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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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鲁春雷律师
二审阶段调取并提交项目停建通知、公证书、多份生效判决、执行和解笔录等新证据,充分举证违约存在客观障碍、原告损失非单方违约导致、发票问题已解决等关键事实,推翻一审对违约金的全额认定,为当事人减少超600万元的违约金赔付,实现诉讼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孙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吴X,分别为乌兰察布市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公司与甲公司XXXX公司、甲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完工、发票开具、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后甲公司XXXX公司未按约完成剩余工程量,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与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违约金诉求,甲公司XXXX公司不服,以存在不可抗力、诉讼时效超期、违约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后,结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转账凭证、多份诉讼裁判文书等证据,认定甲公司XXXX公司未按约完工且未开具全部发票构成违约,案涉违约金诉求未超诉讼时效,约定违约金无需调整,判决二被告支付乙公司违约金894.9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甲公司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二审提交项目停建通知、公证书、多份民事判决、执行和解笔录等新证据,拟证明其违约系不可抗力所致、乙公司无实际损失、发票问题已解决、诉讼时效超期;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上诉人违约无合法理由、诉讼时效未超、违约金约定合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甲公司XXXX公司、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XXX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其中上诉人方承担一审受理费11222元、二审受理费22333元,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受理费26000元、二审受理费52110元。

判决理由为:1. 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未超诉讼时效;2. 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甲公司XXXX公司未按约完成剩余工程量,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 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平,案涉工程未及时交付系冬季施工、疫情防控、项目停建、设备安装纠纷、迟延付款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仅为其中之一,且《协议书》违约责任约定存在加重上诉人责任的情形,结合合同约定、违约性质、未完工程量、实际损失等因素,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上诉人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30%的责任;4. 双方已就发票开具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开票相关违约因素不再考量。


  • 1970-01-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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