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负责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 杨子圆律师辩护获轻刑缓刑
案件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原某镇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2004 年至 2019 年任职期间,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 XXX.56 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且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 100000 元,于 2019 年 1 月被留置,同年 5 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杨子圆律师与同事共同担任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全程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本案由当地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7 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8 月公开开庭审理。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相关证据,包括涉案资金的收支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
庭审过程中,杨子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罪轻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 挪用资金罪方面: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全额退赃,未造成村集体财产实际损失;被告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实施犯罪,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2. 职务侵占罪方面: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其他同案人因过追诉时效未被追责,不应由被告人单独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被告人已全额退还所侵占的资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3. 此外,被告人任职期间为所在社区完成多项民生项目,为社区发展作出了相应贡献,且其系家庭主要生活支柱,家庭情况特殊,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同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涉案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从轻处罚申请书,拟证明被告人的履职贡献,恳请法院酌情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 扣押的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退还的涉案款项,均系村集体财产,由扣押机关予以返还。
本案辩护取得良好效果,被告人获轻刑并适用缓刑,职务侵占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涉案集体财产也全部追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