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矿人员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案件简介
2018 年至 2019 年间,A 公司股东甲、乙、丙商议后,指使公司库管员丁及爆破员戊、己、庚、辛、壬等人通过多领少用、制作虚假台账的方式,截留公司合法审批购买的乳化炸药,非法储存于公司厂区内。2019 年 8 月,当地公安机关对停产整顿的 A 公司库存爆炸物品进行销毁时,甲、乙、丙等人故意隐匿上述截留炸药,继续非法储存。2020 年 3 月,甲经乙、丙同意后,将截留的乳化炸药以 4000 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癸,癸将炸药运输后借给矿区负责人子使用,子安排员工丑将炸药及雷管非法储存于员工宿舍。
2020 年 4 月,公安机关在子经营的矿区宿舍内查获乳化炸药净重 478.925 公斤、导爆管雷管 120 枚、电雷管 78 枚,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具有爆炸功能和威力的爆炸物品。案发后,癸、子、丑、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十二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以癸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甲、乙、丙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子、丑、丁、戊、己、庚、辛、壬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涉案炸药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且认定癸、子、甲、乙、丙为主犯,其余人员为从犯。其中,辛系本案杨子圆律师的委托当事人。
办案经过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xx)云 x 刑初 x号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子圆律师接受被告人辛的委托后,立即开展全案办案工作:
1. 卷宗梳理与事实核查:详细查阅本案全部侦查卷宗、公诉机关举证材料,核实当事人辛的身份为 A 公司爆破员,其参与截留炸药的行为系受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明确指使,无自主策划、主导行为,且辛已于 2019 年 4 月离职,对后续炸药的储存、买卖、运输等行为均不知情。
2. 量刑情节挖掘:重点梳理当事人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确认辛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翻供、狡辩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无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仅因执行公司安排参与相关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3. 法庭辩护与意见发表:庭审中,杨子圆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辛的行为系受公司领导授权,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辛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三是辛对案发时查获的全部炸药数量无认知,且离职后未参与后续任何涉案行为,应结合其实际参与程度综合量刑。同时,律师就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主从犯责任划分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质证辩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对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作出综合认定:
1. 认定各被告人参与储存的炸药达 478.925 公斤,属情节严重,但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坦白、从犯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2. 确认被告人辛系从犯,且归案后坦白认罪,主观犯意较轻,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
3. 最终判决:被告人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法院对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其中爆破员戊、己、庚、壬均被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爆炸物品及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判决后,当事人辛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服判息诉,杨子圆律师的辩护工作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量刑诉求,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