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范**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5月10日被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
本案由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范**伙同金**、范**、陈**(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义*成立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范**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在明知会产生大量泡沫的情况下,推广GSSC虚拟币,以经营区块链为幌子,以每枚虚拟币2元人民币的价格投资经营虚拟币,以推介会、微信群等形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骗取资金,到期不能还本付息。2018年8月左右,该平台关闭并无法兑现本金和利润,被害人李**、尹**,肖**等11人的193.35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不知去向无法兑现。具体如下:1、2018年5月,被害人李**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43万(李**投资29.3万元、李**投资13.7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2、2018年5月,被害人尹**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2万,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3.2018年5月,被害人肖**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1534.6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4、2018年5月,被害人彭**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000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5、2018年5月,被害人胡**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9万,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6、2018年5月,被害人彭**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2万,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7、2018年年初,被害人胡**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11.2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8、2018年年初,被害人饶**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19.8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9.2018年4月,被害人曾*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60万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3万。
10.2018年4月,被害人杨**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11、2018年3月,被害人欧X**投资GSSC虚拟币平台2万元,归还本金0万,支付利息0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范**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不起诉。所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