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系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上海市XX律师。
辩护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23 年 6 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刘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 年至 2021 年,被告人朱XX在经营注册于本市奉贤区的上海****XX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南京****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电子XX有限公司、南京****网络XX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5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 780 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 107 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 90 余万元税款。2022 年 7 月 27 日,被告人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上海****XX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章XX的供述,涉案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XX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朱**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缴纳。)被告人朱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