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金X于 2022 年 9 月入职被告贵州XX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2023 年 11 月金X提交辞职申请后离职。后金X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9 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71765 元、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 9994.88 元,并为其补缴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仲裁委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金X不服仲裁裁决,遂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委托李光伟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
原告诉称,其在职期间被告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其因上述原因离职,被告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被告方辩称,其一,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标准有误,即便核算也仅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其三,原告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非因被告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其四,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
二、案件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 年 8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金X亦在协议中抄写确认知晓协议内容;金X于 2022 年 9 月 2 日正式入职,被告按约向其发放了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2023 年 11 月,金X先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后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离职事由明确为 “本人有事,有其他选择”;金X在职期间,被告确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金X已享有社保账户,双方的社保争议系因被告欠缴保费引发。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 被告是否应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 案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已明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在入职前已签署该协议并确认知晓内容,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 原告提交的辞职申请明确载明系个人原因离职,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 原告已办理社保手续,双方的社保争议系欠缴保费问题,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补缴主张不予支持。
四、律师价值
- 1、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核心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三项诉请,逐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抗辩策略,明确案件抗辩的重点与方向。
- 2、充分举证还原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辞职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系个人原因离职等核心事实,为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 3、精准适用法律进行抗辩: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请,代理律师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原告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其抗辩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 4、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工作,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为企业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