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56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额获赔,律师助力驳回保险公司免责抗辩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戴丽萍律师 在线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238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1、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2、扎实举证与质证; 3、娴熟运用法律规定: 4、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56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额获赔,律师助力驳回保险公司免责抗辩

一、案件详情

张X、张X、张X、张XX为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王五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发生碰撞,王五经医治无效死亡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

事故造成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 80 余万元,张X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 XX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20 万元,同时要求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 70% 计 56 万余元,并由 XX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 XX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20 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36 万余元,合计赔付 56 万余元。XX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上诉,张X等人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能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保险公司上诉称,李X将投保时约定为非营运的车辆从事货拉拉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依据保险条款应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戴丽萍律师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从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效力、事故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抗辩,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采纳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等人成功获赔 56 万余元赔偿款。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案件进入二审后,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围绕该焦点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直击案件关键问题。

2、扎实举证与质证: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律师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

3、娴熟运用法律规定:律师精准援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论证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车辆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等观点,充分阐述法律依据,为法院裁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4、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从一审代理到二审抗辩,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确保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全额落地,切实维护了受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戴丽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戴丽萍律师?
5.0分服务:2381人执业:7年
戴丽萍律师
13310201****1129 执业认证
  • 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房产纠纷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
戴丽萍律师,现任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始终...
  • 131 3646 195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