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例
案例标题
陈XX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陈XX,男性,1985 年 5 月 21 日出生,原系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辩护人黄健,北京市XX律师。本案涉案单位包括省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含招投标代理等,为本案招标代理方)、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承担涉案项目前期设计工作,为本案投标方),另有易某某、程某某、胡XX、王XX等多名涉案人员,以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参与投标相关的单位。
2021 年 10 月,江西省XX、袁惠渠XX、赣抚平原XX三个 “十四五” 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均由某公司担任招标代理人,采用水利工程 EPC 总承包模式,需设计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某水院因承担了三个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在项目设计上具备优势,为实现中标,其与招标代理方某公司相互串通,还联合相关施工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围标,最终某水院参与的联合体在三个项目中均中标。其中,潦河灌区项目金额 8950.346 万元,袁惠渠XX项目金额 9381.593 万元,赣抚平原XX项目金额 13576.29 万元,三个项目总金额 31908.229 万元。经鉴定,三个项目合计利润 7937.7 万元,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 93.4137 万元,后相关涉案单位均退缴了对应违法所得。
办案经过
-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XX等六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2023 年 9 月 8 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决定对陈XX取保候审(陈XX此前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2023 年 3 月 20 日,陈XX经新余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本案,通过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陈XX等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判决理由
- 涉案单位江西省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与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串通,为其中标提供帮助,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陈XX作为某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决定并授意工作人员实施串通行为,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串通投标罪;
- 陈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的某公司亦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XX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检察院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应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