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案
案件简介
2022 年 11 月,委托人韩X受案外人吴X雇佣,在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安康XX从事木料运输工作。同月底,杨X在当地山林伐木装料作业中,从夹木机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十级伤残。杨X遂将吴X、杨XX、奎X及委托人韩X诉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 456573.66 元,要求韩X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杨XX提起反诉,要求杨X返还垫付费用。杨子圆律师接受韩X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合并审理。
办案经过
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对证据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委托人韩X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对杨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律师确定核心代理思路:
1. 韩X仅受吴X雇佣从事木料运输,与杨X之间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亦无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并非案涉劳务的接受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 杨X受伤系装料完毕下车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及夹木机操作员奎X操作失误导致,事发时韩X的运输车辆处于非行驶状态,其运输行为与杨X的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杨X已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十余万元,其诉请中存在损失重复计算的情形,且杨X曾就此事提起过相关诉讼,存在重复诉讼嫌疑。
庭审过程中,杨子圆律师围绕上述代理思路,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重点抗辩韩X的主体资格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对杨X的损失计算依据、保险理赔抵扣等问题提出质证意见,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 (20xx) 云 xxxx民初 xxx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
1. 韩X为吴X雇佣的木料运输驾驶员,不负责木材砍伐及装车,案涉车辆事发时处于非行驶状态,韩X的驾驶行为与杨X受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韩X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杨X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 60% 的责任,吴X、杨XX、奎X分别按 10%、20%、1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杨X的合理损失依法核减保险理赔金后予以认定,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杨XX的反诉请求亦全部被驳回。
本诉案件受理费 2383 元,由杨X自行承担 1912 元,其余由吴X、杨XX、奎X分担,委托人韩XX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