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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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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深挖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严格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借助大量的判例,成功说服检察院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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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开设赌场案不起诉

王XX系赌博网站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后移送检察院,本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一是王XX系后勤人员,仅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没有领取高额薪资或提成,对开设赌场无直接作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系王X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侦查机关认为,王X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辩护人认为,王X系后勤工作人员而非技术人员,其仅从事的是与开设赌场行为无直接作用的一般劳务性工作,且领取固定低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4号)第三条第(四)点规定,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详见附件一)

<< span="">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第(一)点也强调了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有直接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实施或组织赌博得以完成的重要环节。对于虽然有帮助行为,但帮助行为对开设赌场无直接作用的,不宜均认定为共犯,避免打击面过大。

  二是王X主观上对公司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是司法中对仅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的后勤人员,且领取正常固定工资,对开设赌场没有直接作用的一般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或者认定无罪。

辩护人检索到,实践中对类似行为一般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泰XX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对赌场的经营起到维持、促进等作用的,是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其余仅提供一般劳务性服务的帮助者,需结合其收取的报酬高低、是否参与利润分成等因素来考量其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等。胡X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从事人事考勤等工作,客观上确实对该网站的经营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但其非赌博网站的出资者、经营者,不担任代理、不参与分成、不领取高额工资,对赌博网站的运营、赌资投入等所起作用微乎其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外,岐山某检不起诉决定书也持类似观点。由此,王X的行为也应当不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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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波,前资深检察官,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毒品类犯罪、职务犯罪的辩护以及各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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