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公司与昆明经济技术开XX锦某某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 云 01xx 民初 124xx
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XX,审判员猫某某,书记员张XX,2025 年 8 月 20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为云南XX公司,住所地隐去,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汤XX,云南XX律师,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为昆明经济技术开XX锦某某幼儿园,住所地隐去,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被告签订《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按约支付课程款,未达约定课程款需全额支付设备款 258212 元,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欠付 2024 年秋季学期课程款 13895.80 元,且 2025 年 2 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办案经过
立案审理: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质证: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事实确认:法院审查确认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 8000 元,且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
争议评判:法院就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XX锦某某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解除;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 13895.80 元、教学设备款 258212 元、律师费 8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754 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课程款且超 10 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 年 6 月 13 日)解除。
被告欠付课程款事实清楚,应按约支付;其长期使用课程却抗辩未收设备,无事实依据,未达约定课程款,需全额支付设备款 258212 元。
协议已约定逾期违约金,原告再主张 LPR 上浮 50% 的逾期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已实际支出,被告应予支付。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