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王XX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 云xx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XX,审判员段XX,书记员陈XX,2025 年 9 月 10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为黄XX,男,汉族,住所地隐去;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为王XX,男,汉族,住所地隐去。
2024 年 9 月,原、被告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 18 万元,由被告代持云南XX公司 10% 股份。原告依约支付款项后,双方协商被告退还全部出资款,被告仅退还 5 万元,剩余 13 万元未支付。后原告发现该公司已被转让,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13 万元合伙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案涉为投资行为,公司经营亏损,应按比例结算,仅需退还部分款项。
办案经过
立案审理: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举证质证: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提交证据,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予采信。
事实确认:法院审查证据后,确认原被告签订代持协议、原告出资 18 万元、被告退还 5 万元、案涉公司股权已转让及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 5000 元等事实。
争议评判:法院就案涉款项性质、双方是否达成退款合意、款项支付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明确双方已就退还全部出资款达成合意。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退还 130000 元;
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058 元,由原告黄XX承担 303 元,被告王XX承担 5755 元;保全费 3029 元,由原告黄XX承担 151 元,被告王XX承担 2878 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退还 5 万元后,原告确认尚欠 13 万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后续原告催款时被告亦未对退款金额提出异议,可认定双方就退还全部出资款达成合意。
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起诉后给予被告合理准备期限,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应向原告返还 13 万元。
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的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请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