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代理方向
被告人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案情内容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电信诈骗关联犯罪被调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最初以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一旦诈骗罪成立,当事人将面临远重于帮信罪的刑罚,人身自由与家庭生活均受严重影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委托我担任辩护人,希望在罪名定性与量刑上获得最大程度的法律帮助。
接受接受当事人的近亲属委托后,我立即开展全案证据审查,多次会见当事人还原事实细节,重点围绕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参与程度三大核心点,推翻诈骗罪的指控基础。经梳理案情:当事人不是诈骗团伙成员,没有和上游诈骗共谋与非法占有目的,对上游诈骗犯罪并不明知,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在境外聊天软件上收购他人的电话卡,并出售给上游,被上游用于注册苹果FaceTime账号实施诈骗,本案涉案电话卡共计44张。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而非诈骗实行或共犯行为,涉嫌的应当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我确立重罪改轻罪核心辩护策略:向检察院与法院明确论证,当事人无诈骗共同故意,对诈骗犯罪并不明知,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深挖从轻情节: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无再犯风险。
庭审中,我就罪名定性、量刑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清晰区分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法律边界,充分阐述本案应定性为帮信罪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阐述了对当事人宣告缓刑的理由和依据。最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辩护观点,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综合各项从轻情节,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七千元。
本案从诈骗罪批捕到帮信罪定罪,再到缓刑落地,实现罪名与量刑双重有利结果,充分体现专业刑事辩护在定性纠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