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羽绒科技公司与【被告A】羽绒制品公司存在羽绒购销合作,【第三人A】系【被告A】的厂长,负责与原告对接业务。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原告A】按约交付货物,【被告A】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九十余万元未付。【原告A】诉请【被告A】支付欠付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被告A】辩称本案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且未实际收到货物,对欠款金额不予认可。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A】的厂长,与原告接洽发货、对账等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A】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第三人A】虽私刻公章但未实际使用,且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同时,法院认定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继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律师价值
1. 职务行为举证与责任认定:收集【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证据,举证证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厂长,其与原告的业务接洽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就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付款责任,成功锁定赔偿责任主体;
2. 刑民分离抗辩与案件继续审理:针对被告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的抗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举证证明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本案,避免委托人的民事权益因刑事程序而拖延实现;
3. 欠款事实与金额固定:收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按约交货、双方对欠款金额进行对账且被告予以认可的事实,反驳被告“未收到货物”的抗辩,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全部认定;
4. 利息主张与合法权益维护: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