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XX陵市中XX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陵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XX陵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X
曾某某 2017 年入职某公司并被派遣至有色分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注销,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劳务公司,仍派遣至同一岗位工作。2024 年劳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曾某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后,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陈XX律师代理曾某某参与一审、二审诉讼,围绕违法解除认定、工龄合并计算、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仲裁时效、工伤待遇与赔偿金并行等核心焦点,梳理考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劳务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 元;
- 有色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劳务公司未举证合法解除,属违法解除;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合并计算;有色分公司未举证退回劳动者合法,应承担连带;工伤待遇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未超仲裁时效。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