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明祥律师
律师担任诈骗案主犯肖某某辩护人,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偶犯、家庭特殊困难等核心从轻情节,提交证据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全部观点,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对肖某某从轻判处,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肖XX等七人诈骗案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安徽省枞阳县XX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主犯)
辩护人:陈XX,安徽XX律师;刘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邓某某、黎XX、刘XX、黄XX、曾某某(均为从犯)
2021 年初,肖XX注册公司招募人员,通过抖音引流、虚构女性网恋人设,以索要财物、虚假购物小程序等方式骗取他人钱款。肖XX涉案金额 473764.51 元,其余六名被告人涉案金额从 9819.48 元至 218982.29 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部分系坦白,七人均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办案经过

陈XX律师担任肖XX辩护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庭审中提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偶犯、家庭特殊需抚养家人等多项从轻辩护意见,提交村委会家庭困难证明,恳请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 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 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4. 黎XX、刘XX、黄XX、曾某某均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肖XX系主犯,其余为从犯;部分自首、部分坦白,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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