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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律师精准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二审完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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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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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律师精准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二审完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A公司XX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案号 (20XX) 甘XX民终XX号,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上诉人XX受雇于上诉人A公司从事林木栽种、绿化养护工作,工作中不慎受伤后,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XX委托甘肃平凉张X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论证,助力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赔偿维权筑牢基础。

二、案件经过

20XXXXX日,XX受雇于A公司,从事林木栽种、绿化养护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按 100 元 / 日计酬,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公司为XX安排了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指派专人进行考勤记录,XX接受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20XXXX日,XXXX公路修剪绿化树木时不慎受伤,此后再未到岗工作。受伤后,XX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沟通,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仅认为系临时劳务用工关系,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A公司则向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XX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认定XX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有报酬劳动,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判决确认A公司XX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主张其规章制度不适用于XXXX不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系临时劳务用工、工资流水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等,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且由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面对公司的上诉,XX委托张X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上诉阶段的维权事宜。

接受委托后,张X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卷宗,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点 —— 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张X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要件,整理出核心代理思路: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XX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XX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有固定工作时间和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中,张X律师针对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辩驳,结合证人证言、工资流水、考勤相关事实等,向法庭充分论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张X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完全采信,作出 (20XX) 甘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XX与公司均符合主体资格,XX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主营业务,且接受公司的指挥、监督,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工资性报酬,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XX元全部由该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胜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XX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为XX后续主张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奠定了关键的法律基础。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二审代理过程中,张X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经验、精准的法律论证能力,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为当事人的劳动权益保驾护航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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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律师目前担任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主任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业务范围:婚姻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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