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西宁市城西区XX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X,女,1XXX年12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20X332X,住XX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告:XXX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ABJA25GXW,住所:XX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匡XX,职务不详。
原告王X与被告X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X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X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王X负担。
审判员XXX[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