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系同胞姐弟,第三人杨XX系二人母亲,第三人李XX、李XX系二人弟弟。原告李XX、其已故父亲及母亲杨XX,在昭阳区凤凰街道XX各享有30平米建房面积,共计90平米。后被告李XX与第三人李XX、李XX共同出资,在该90平米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四层半砖混结构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杨XX名下),房屋建成后由李XX、李XX、李XX居住使用。原告李XX主张,其与被告李XX曾达成口头协议,以自己享有的30平米建房面积出资,由被告承担全部建房资金,房屋建成后其享有其中一层,因多次协商分割房屋无果,遂将李XX诉至昭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按各自出资额分割该房屋(总价值1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XX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程隆银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同时申请追加李XX、李XX为第三人,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李XX是否享有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XX主张其以30平米建房面积出资,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应享有房屋一层的所有权;被告李XX辩称,原告已将其30平米建房面积转让给被告及两位第三人,转让款6万元已足额支付,原告已丧失该地基所有权,无权要求分割房屋。程隆银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庭审及全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一是原告仅能证明其享有30平米建房面积,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存在“以建房面积出资、房屋建成后享有一层”的口头协议;二是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有出资行为,也无法证实其系房屋共有人;三是案涉房屋系被告与两位第三人共同出资修建,原告未参与房屋建设,不应享有房屋共有权及分割权利。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分割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法维护了被告李XX及第三人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隆银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核心要点,聚焦“原告是否系房屋共有人、是否有权分割房屋”这一关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律师沉着应对,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细致分析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力反驳原告无证据支撑的主张,明确指出原告未能举证其出资及房屋共有权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律师协助被告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完善案件当事人主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全面性。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化解了姐弟间的财产纠纷。此外,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精准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共有物相关法律规定,清晰界定房屋共有权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律师在民事纠纷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处理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