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深圳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XX合作XXX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告:XX,女,1XX0年6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原告深圳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XX03.X3元及违约金15X4.45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照LPR四倍年利率13.X%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5X4.45元),暂共计214XX.3X元;2.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公告费(若有)等诉讼费用。调解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0日,被告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X200元,年利率为6.X%,期限至2024年12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被告与黑龙江XX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为被告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逾期不还,担保方为被告代偿1XX03.X3元。其后,担保方将担保合同项下追偿权等全部权利最终转让至原告,原告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催要,但被告推诿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偿还原告深圳XX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XX00元。被告XX自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XX公司2000元;被告XX于2026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XX公司3X00元;
若被告X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深圳XX公司有权就本案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XX另需支付原告深圳XX公司违约金15X4.4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X元,减半收取计16X元,由原告深圳XX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