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王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X判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近五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女儿实际由年迈的祖父母照料。原告在市区拥有学区住房,工作稳定,具备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条件。随着女儿年满11周岁,其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并主动向母亲表达意愿。原告曾于2023年底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当时女儿因顾虑未表达真实意愿)。2025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中充分征求女儿意见,其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父亲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照顾、祖父母年迈不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将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婚生女张X变更为原告抚养;
2. 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X年满十八周岁;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原告曾起诉变更被驳回,且被告坚持不同意变更。接手后,我指导原告全面收集证据:一是固定女儿真实意愿的书面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二是证明原告具备稳定抚养能力(房产、工作);三是举证被告长期工作在外、由祖父母隔代抚养的事实。庭审中,重点围绕《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强调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母亲生活,且母亲有抚养能力,同时指出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虽非完全符合,但“由祖父母照料”不等于父亲亲自抚养,结合子女意愿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