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起因是青岛某企业两大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其中一股东将实际负责经营的另一个股东以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开始认为系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始终没有立案,但是控告股东持续上访4年,最后因信访压力,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导致公司两名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我们从2021年接受委托,2025年办结该案,也历时4年,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二审,虽然最后两被告人也被定罪,但是从整个辩护过程来看,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挪用资金14起,涉案金额2.6亿元,职务侵占9起,涉案金额6000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万,隐匿会计凭证罪等。一审判决对4起挪用资金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认定,涉案金额1.5亿左右,职务侵占4起不构成犯罪,涉案金额3000万左右。一审之后我们上诉,二审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在原一审的基础上继续减少5笔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减少金额4000万左右,将2笔职务侵占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减少1笔职务侵占事实,涉案金额2500万。
二、辩护要点
1.以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抗辩,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我们在办理该案时,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挪用资金涉案金额1.2亿,涉及的时间跨度10年左右,对于这一起我们主要的抗辩理由就是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股东个人将资金挪出后归个人使用,最后一审法院以该起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同样的案例,2025年11月5日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品种再审改判无罪案,用的也是该观点。
2.以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事实,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为抗辩理由,最后法院予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一笔挪用资金的事实,“被告人伪造公司为其本人从张X处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从张X处借款汇至林某处。后因被告人无法偿还借款被张X起诉,致使公司被法院强制扣划1270万元。该笔资金至今未返还。”该笔事实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是挪用资金,但是很明显该笔资金最终被处置是因为被法院强制划扣的,并不是当事人挪出去的,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最终法院认定该笔事实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案件结果
当事人的大幅度降低,检察院起诉的量刑15年,一审判了13年,发回重审后改判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