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环保监测设备参数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精准辩护获不起诉,无罪收官!
案情内容
当事人系某环保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所在公司向多家重点排污单位销售、维护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该设备直接接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后台,是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核心设备。
公司老板为了减少上门运维频次、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设备异常报警,安排当事人对监测设备氧含量标定浓度值进行修改。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认定当事人涉及修改数据的设备共计11台,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面临提起公诉、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的重大风险。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和其参与的情节,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司法解释适用与行为危害性认定。当事人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且新司法解释对涉案行为认定标准更宽松,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更有利,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仅能认定当事人修改数据的设备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证明当事人修改其他设备数据的证据不足,仅凭口供不能定罪;同时,当事人系履行职务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我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围绕法律适用、履职性质、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等要点充分论证,关键论证了为什么要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的不同、如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从新的司法解释引出适用其他司法解释,论述当事人为何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并且本案证据不足,提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条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完全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行为适用新司法解释更有利,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是极为不容易的法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达到了绝对无罪的结果,避免刑事处罚与犯罪记录,保住职业与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