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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被申请人,精准抓住“退休年龄”这一关键法律节点,论证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其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全部请求,为客户避免4.5万元损失,充分体现律师在劳动争议中对时效性、主体资格的精准把握。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申请人张XX主张其于2020年10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切配岗位,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4月30日因单位辞退而离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二、案件难点

  1. 劳动关系认定争议: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发布临时用工需求,申请人与多家第三方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通过平台派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仅为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2. 退休年龄关键抗辩:申请人张XX出生于1974年1月9日,女性,于2024年1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发生于2025年4月30日,此时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近16个月,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成为核心争议。

  3. 证据缺失问题: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

  4. 赔偿金计算依据:即便存在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也需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退休年龄后双方关系性质发生变化。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否定”的双重抗辩策略:

  • 核心抗辩一:退休年龄节点。我第一时间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确认其出生于1974年1月9日,女性,按照国家规定,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此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 核心抗辩二:劳动关系否定。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退休年龄因素,申请人通过平台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通过平台提现报酬,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亦不构成劳动关系。

  • 赔偿金请求缺乏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2N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关系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其主张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中,我向仲裁庭清晰阐述了上述抗辩逻辑,并指出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主张被违法解除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XX出生于1974年1月9日,女性,其于2024年1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以被申请人“零赔付”的结果结案,为客户避免了4.5万元经济损失。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主体资格、时效节点等程序性抗辩的重要性,往往能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实体请求。


附:裁决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裁决书

浦劳人仲(2025)办字第12826号

申请人 张XX生 汉族 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 上海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国XX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XX

单位代表人 赵XX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刘XX律师
委托代理人 章XX 上海XX

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XX调解不成,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XX申请仲裁,本会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入职,岗位为切配,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30日因单位辞退而离职。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署过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从事在建工地的物业服务,因工地流动性大,需求变化频繁,工地的就餐人员根据工作地点变化,工作时间不固定,故工地需要阶段性的劳务需求。被申请人通过中介平台发布临时需求的单子,申请人在平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注册,申请人在平台承揽临时的工作,被申请人不在意由谁来工作,故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在被申请人承揽的流动工地工作过。申请人完成劳务后,通过第三方公司获得报酬,平台指示申请人完成相应工作,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另行从事其他工作,被申请人与劳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关系,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即使劳务人员工作存在瑕疵,被申请人也是通过平台主张权利。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是讹诈,保留追究权利。被申请人向商务平台公司支付的报酬,均开具了发票。

本会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提交维权申请。

本会认为,申请人于1974年1月9日生,女性,其于2024年1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张X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2025-12-01
  • 被申请人
  •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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