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申请人钱X与申请人游X、秦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钱X向游X、秦X出借资金,后因对方未能按期还款,双方矛盾逐渐激化。钱X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希望通过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快收回借款本金。
二、案件难点
债务人还款能力有限:游X、秦XX认可欠款事实,但一次性清偿能力不足,需设计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
债权保障需求强烈:客户钱XX分期还款过程中债务人再次违约,希望设置有效的违约惩罚机制和担保措施。
诉讼成本与效率平衡: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较长的审理周期、较高的诉讼成本,且判决后仍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担保物权实现路径:游X名下有一套不动产,但已存在第一顺位抵押权,需设计第二顺位抵押担保方案,确保客户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与债务人游X、秦X进行沟通,了解其还款意愿及能力。经多轮协商,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需设计一套既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又能为债务人接受的可执行方案。
我提出以下核心条款设计:
分期还款安排:将29万元本金分28期支付,前期还款金额较小,逐步递增,兼顾债务人当前还款能力。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如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剩余未到期部分视为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利息罚则:违约后,债务人需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利息,增加违约成本。
不动产抵押担保:以游X名下位于苏州市的房产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确保债权实现有物保兜底。
在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我立即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开庭审理,法院仅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定书。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客户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以司法确认方式结案,相比诉讼程序大幅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为客户节省了诉讼费、律师费及时间成本,同时通过多重保障机制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的安全实现。
附:裁定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钱X,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上海XX实习律师。
申请人:游X,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秦X,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钱X与申请人游X、秦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钱X与申请人游X、秦X因民间借贷纠纷,经诉前调解,于2025年7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游X、秦X确认结欠钱X借款本金290000元。钱X同意游X、秦X分28期支付:自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于2025年8月15日还款6000元,于2025年9月28日还款6000元;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于每月28日还款12000元;自2026年3月至2026年4月,于每月28日还款5000元;自2026年5月至2027年10月,于每月28日还款11000元;于2027年11月28日还款10000元。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钱X(微信号已隐藏)。
二、如游X、秦X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剩余未到期部分视为提前到期,游X、秦XX另行向钱X支付自2025年7月22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钱X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游X、秦X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钱X有权就游X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四、钱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游X、秦X按约足额履行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各方就案涉合同项下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钱X与申请人游X、秦X于2025年7月22日经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