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中男方存在婚内不当行为 女方获多分财产支持
案件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 2024 年 2 月登记结婚,同月生育一女,婚后不久双方因男方婚内行为产生严重矛盾。原告发现男方存在通过网络联系异性的不当行为,疑似嫖娼,且双方因此爆发肢体冲突,XX介入调解。原告认为男方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取得婚生女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因男方存在嫖娼及转移财产等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主张 80% 份额)、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否认嫖娼及转移财产的过错,主张自身更适合抚养婚生女,且认为原告诉求的财产分割比例及抚养费金额均不合理,同时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程杰律师作为核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本案于 2025 年 2 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先后于 2025 年 6 月、9 月、11 月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1. 证据收集与梳理: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原告全面收集整理证据,包括双方结婚证、婚生女出生证明、男方与异性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及支付宝流水、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证券账户交易明细、XX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重点固定男方存在婚内不当行为的相关证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数额相关证据。
2. 诉讼请求拟定与调整: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程杰律师协助原告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围绕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过错赔偿等核心诉求,细化各项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尤其强调男方婚内不当行为及疑似转移财产的过错,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倾斜分割。
3. 庭审抗辩与举证:庭审过程中,程杰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抗辩,就男方婚内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量因素等问题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针对被告否认嫖娼、主张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认为原告不适合抚养子女等观点,律师结合证据指出被告未对其主张充分举证,同时强调婚生女尚处于婴幼儿阶段,原告作为母亲具备直接抚养的条件,男方的不当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主要过错。
4. 法律适用与观点阐述:程杰律师向法院阐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等相关规定,主张男方的婚内不当行为虽未被XX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但已对原告造成严重情感伤害,属于过错行为,应在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同时原告应取得婚生女的抚养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在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上采纳了程杰律师的部分核心代理观点,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1. 准许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3000 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3. 被告名下案涉公积金、证券账户、各银行账户余额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378000 元(法院认定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计 629316.46 元,原告分得比例较均等分割高出约 10%,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4.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房屋贷款、装修个人房屋的补偿款 109000 元;
5. 因原告未就被告过错属重大过错充分举证,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过高的财产分割、抚养费诉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270 元,由原告负担 7066 元,被告负担 2204 元。法院的判决既认定了男方婚内不当行为的过错性质,在财产分割中对女方予以倾斜保护,也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抚养费、补偿款等作出了合理判定,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