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纠纷案:李同红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成功撤销错误颁发的房产证
审理法院:北京市崇文XX人民法院(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因房屋权属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原告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以下简称张XX等五人)系张*与配偶的子女。张*于1991年去世,其生前曾于1960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崇文XX**胡同**号的涉案两间房屋,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1988年,经北京市崇文XX人民法院(1987)崇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两间房屋归张*所有。然而,1990年10月22日,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却将包括涉案两间房屋在内的五间房屋向第三人刘XX(陈X之母)颁发了*****号房产证。刘XX于1995年去世,其子女于1997年通过公证对上述五间房屋进行析产。1999年12月1日,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陈X(刘XX之子)颁发了*****号房产证,将涉案房屋中的一间登记在陈X名下。
2006年,陈X与北京市崇文XX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危险房屋收购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张XX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无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该颁证行为无效。同年12月,张XX等五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为陈X颁发的*****号房产证。
原告张XX等五人委托北京市XX李同红律师、邹**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张XX等五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号房产证的颁发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李同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明确产权来源,论证颁证依据已失效。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987)崇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涉案两间房屋早在1988年即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张贵所有。同时提交了(2009)崇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及(2009)二中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号房产证已被法院确认无效。而*****号房产证正是基于*****号房产证及公证析产而来,其颁证依据已丧失合法基础。
第二,论证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在颁发*****号房产证时,虽形式上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但涉案房屋早在1988年即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张*所有,被告未充分考虑该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颁证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第三,驳斥第三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三人陈X主张原告早已得知颁证行为,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李同红律师通过举证证明,原告系在2009年确认12051号房产证无效后,才知悉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且第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此前已知晓0*****号房产证的存在。同时,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削弱了第三人关于时效抗辩的证明力。
第四,针对拆迁补偿问题阐明法律关系。 李同红律师指出,虽然陈X已与拆迁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该事实不影响对颁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撤销错误的房产证,是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前提。
案件结果
北京市崇文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建委颁发*****号房产证的产权来源系基于1*****号房产证及公证析产。现1*****号房产证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被告颁发0*****号房产证的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要求撤销该颁证行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
关于第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第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12月1日为第三人陈X颁发的0*****号房产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的行政诉讼策略,从产权来源入手,成功推翻错误颁发的房产证,为当事人后续主张房屋权益扫清了关键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