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1984 年 11 月 13 日生,委托代理人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被申请人为武进区XX一x金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XX律师、某某实习律师。双方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 6692 元、加班费 2206 元、经济补偿 4000 元。
办案经过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仲裁委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解除;
- 被申请人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 8000 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2000 元,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相关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