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X等88人诉深圳某科技股份公司、黄X、陈X(3003XX 易某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5)粤民终28XX号(二审)、(2025)粤03民初XXXXXX号等(一审)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业绩预告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案涉业绩预告差错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案涉业绩预告差错是否具备重大性;孙X等88名投资人的投资决定与案涉业绩预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孙X等88名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是否应当扣除非证券市场风险的影响。
判决要点:
重大性:某科技股份公司案涉业绩预告行为实施日和更正日的股价波动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的股价变化特征。具有重大性。
因果关系:孙X等88人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更正日之前买入某科技股份公司股票,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形。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胜诉,88人集体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