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起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3000X9)、蔡XX、吴XX、许X、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XX (2024)粤01民初XXXXXXXX号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认定广东某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蔡XX、吴XX、许X对广东某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亦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广东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须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的认定; 三、原告损失的认定; 四、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判决要点: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广东某有限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原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即2021年8月26日起算三年,于2024年8月25日届满。
各原告于2024年6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以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广东某有限公司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须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的认定
本案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形,故应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时间跨度较大且证券市场亦存在较大波动,故对于因证券市场系统因素或行业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应予扣除。
另,广东某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不顺等内部经营环境造成广东某有限公司股价下降的非系统风险因素扣除问题,目前并无证据显示相关非系统风险因素与广东某有限公司股价下跌存在因果关系,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XXX.14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5836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三)被告许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456864.16元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四)被告吴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126751.84元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五)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中的XXX.89元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详见附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