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等16人诉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8xx)、曾X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6日,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发布公告,称其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某某发展
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某某发展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
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XXXX股份有
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该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如何确定本案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时点与价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计算原告的
投资差额损失。3.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如何扣除系统风险、公司自
身非虚假陈述风险及投资者自身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比例。4. 被告曾
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有效认定,被告
某某发展公司(原天X公司)披露的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定期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
因此,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应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屈X、张X、刘X、杜X、刘X、高X、韩X、李X、
王X、朱X、李X、廖X、朱X、王X、曹X、郝X赔偿实际损失
XXX元(各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判决金额);
被告曾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