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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等16人诉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8xx)、曾X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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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胡亚兰律师代理16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成功论证因果关系与损失计算,为原告赢得214万余元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曹X等16人诉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8xx)、曾X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6日,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发布公告,称其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某某发展

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某某发展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

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XXXX股份有

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该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如何确定本案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时点与价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计算原告的

投资差额损失。3.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如何扣除系统风险、公司自

身非虚假陈述风险及投资者自身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比例。4. 被告曾

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有效认定,被告

某某发展公司(原天X公司)披露的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定期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

因此,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应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屈X、张X、刘X、杜X、刘X、高X、韩X、李X、

王X、朱X、李X、廖X、朱X、王X、曹X、郝X赔偿实际损失

XXX元(各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判决金额);

被告曾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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