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X燕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2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合计金额4.5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被告某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 2.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 3.被告的被处罚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 4.应当如何确定本案投资者损失数额; 5.某某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扣减的致损因素。
法院依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有效(〔2020〕2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确认了被告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现行有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8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是否系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其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某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
(二)朱X芳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2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某损失369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