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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虚假陈述系列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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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兰、徐晓律师代理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成功为投资者追回损失,并推动法院确立中介机构按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招商证券2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15%),实现了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案件详情

(一)单XX诉中XX公司(60065x)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XX、徐晓

案情简介:中XX公司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2019年5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中XX科及中XX消技术信息披露违法。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 中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单XX投资中XX科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即单XX买入中XX科股票是否受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 除中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外,单XX的损失是否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如果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投资差额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中XX消技术公司的责任认定; 招XX证券公司的责任认定;XX华事务所的责任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中XX科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司信息仍是投资者信赖的因素。因此本案仍应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所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认定单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中XX科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9,003.56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1.7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桑XX诉中XX公司60065x)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桑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2,018.42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5.62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王XX诉中XX公司60065x)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50.64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祁XX诉中XX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祁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95,119.41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23.66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黄X诉中XX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8,223.14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23.69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魏XX诉中XX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

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3,786.22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7.92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秦XX诉中XX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X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12.07元;

2.被告中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XX公司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XX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XX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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