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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X诉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1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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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X诉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1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律师、徐晓


案情简介:
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2018年11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x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虚假陈述行为如何认定。 2.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3.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如何认定。 4.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5.系统风险如何认定。

1. 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被告某某控股公司发布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扭亏为盈)与实际业绩(实际亏损)严重不符的行为,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定义的“虚假陈述”,以及该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司X的投资损失(股票价格下跌导致的差额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涉及原告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如系统风险、其他利好消息等)中断或削弱了该因果关系。

3. 关键时间节点的认定: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及基准价的确定。这些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原告可索赔的股票范围、损失计算期间和计算价格。

4. 投资损失的范围认定:如何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具体损失金额。包括计算方法的采用(如先进先出原则、加权平均法)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基数与比例。

5. 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考量:在虚假陈述揭露(更正)后至基准日期间,涉案股票的价格下跌是否全部或部分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以及是否应当在计算赔偿额时予以扣除或考虑其影响。

判决结果:1.被告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X投资差额损失174,582元;

2. 被告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X印花税损失17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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