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XX诉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胡律师、徐晓
案情简介:武汉某某因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于2018年3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及基准日的认定;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就原告的全部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其应对投资者因此而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前买入武汉某某股票,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由此形成的投资损失客观存在。武汉某某股票价格在2017年3月25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发生大幅下跌,说明股票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影响,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赔偿经济损失9526.22元。
(二)马XX诉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XX赔偿经济损失16007.78元。
(三)王XX诉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赔偿经济损失1587元。
(四)陈XX诉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赔偿经济损失23653.21元。
(五)房某某诉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某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房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79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