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XX司(化名,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山东龙口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12日,用途为“借新还旧”,年利率8.7435%,按月结息。B
担保公司(原告,龙口市XX公司)接受XX司委托,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
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15万元,若XX司违约需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即125万元) 。
为保障自身权益,B担保公司与XX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XX司以其名下640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附着物提供抵押反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XX公司(化名,被告二)出具《反担保函》,承诺
对XX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X、E某、F某、G某、H某(均为化名,被告三至七)出具《个人反担保保
证函》,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
贷款发放后,XX司自2017年8月起未能按期支付利息,银行于2018年5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从B担保公司
账户扣划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80799.86元,合计XXX元。B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XX司及各反担保
人未按约偿还代偿款,B担保公司遂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衣超律师提起诉讼 。
2. 诉讼请求
判令XX司支付代偿本金500万元、利息380799.86元、担保费15万元及违约金125万元(合计XXX元);
判令XX公司及DX等5名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 争议焦点
XX司是否应偿还代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XX公司及DX等自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审理结果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XX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导致B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应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偿还代偿款
(本金500万元+利息380799.86元)、担保费15万元及违约金125万元;
XX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及DX等自然人出具的《个人反担保保证函》合法有效,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与违约金性质重复,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2018)鲁0681民初****号:
XX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担保公司代偿本金500万元、利息380799.86元;
XX司支付违约金125万元、担保费15万元;
XX公司及DX等5名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9266元由被告承担 。
2. 案件亮点
证据链完整:律师团队提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函》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担保关系及反担保
责任;法律适用精准: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反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成功排除“利息损失与
违约金重复主张”的争议点;
程序高效推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利用缺席审理程序加速案件进程,确保原告权益快速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