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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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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患者因左腰部疼痛、左肾结石伴积水前往某省级三甲医院就诊,院方为其实施机器人辅助腹腔镜手术及输尿管支架管拔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肾功能异常,后续经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肾萎缩、左肾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七级伤残。患者认为医院存在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未及时监测告知病情、随访指导缺失等医疗过错,遂委托柳位禄律师代理维权,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与事实固定:柳位禄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收集患者在涉事医院、外院及境外医院的门诊 / 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交通住宿凭证、收入证明、鉴定费发票等全部证据,梳理诊疗全过程,明确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错节点。

2. 司法鉴定申请与推进:代理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事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患者构成七级伤残,为案件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奠定核心依据。

3. 庭审质证与法律抗辩:庭审中,柳位禄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针对医院提出的责任比例过高、部分赔偿项目不认可等抗辩意见,逐一举证质证,明确医院术中操作损伤肾脏血供、手术名称不严谨、术后随访交代不明确等核心过错,主张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 赔偿项目精准核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患者城镇户籍、被扶养人情况、实际就医支出、误工期限等,精准核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依法主张合理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事医院承担75% 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向患者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528497.88 元,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主要部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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