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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诊疗与告知双缺失,律师代理获同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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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柳位禄律师 在线
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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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患者因左膝疼痛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出现心慌、意识障碍等心脏异常症状,医院未完善检查明确诊断、未采取合理治疗方案,且未充分履行病情告知义务,最终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猝死。患者近亲属委托柳位禄律师代理维权,主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鉴定、庭审质证与法庭审理,最终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收与证据梳理:柳位禄律师接受患者近亲属委托后,全面梳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等材料,固定医院诊疗过程中检查不完善、救治不及时、告知不到位等核心问题,明确案件维权方向。

2. 司法鉴定推进:针对医院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柳位禄律师协助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依法完成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未尽诊疗与告知义务、过错为同等原因的核心意见。

3. 庭审质证与辩论:庭审中,柳位禄律师针对医院否认过错、质疑鉴定意见的抗辩,结合鉴定报告、病历资料、鉴定人出庭证言,逐一驳斥医院主张,强调医院硬件条件达标但未尽诊疗责任、未留存书面告知材料的关键过错,坚持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赔偿项目核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柳位禄律师精准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剔除无依据主张,确保赔偿请求合法合理。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中未尽诊疗义务与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判令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赔偿款共计143649.85 元,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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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位禄律师,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并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拥有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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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R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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