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患者急诊救治中输液速度不当致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案
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死者父母,其子因突发意识障碍、抽搐等症状被送往某县级医院救治,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委托人认为医院存在伪造隐匿病历、诊疗过错等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责任。医院辩称诊疗行为无过错,患者系自身危重疾病死亡,拒绝承担高额赔偿。
办案经过
1. 案件接收与初步研判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我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过错参与度认定,同步固定病历封存、复印等关键事实。
2. 证据固定与鉴定启动针对医院未完整提供病历、首次尸检程序存疑等问题,代理委托人向法院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一是重新法医病理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二是鉴定医院医疗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3. 庭审质证与争议抗辩庭审中,重点指出医院未按规定提供完整病历、当庭提交的护理记录等材料无形成依据,不应采信;针对鉴定意见,就输液速度认定依据、病情排查过错等问题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夯实医院存在诊疗过错的证据链。
4. 法律适用与赔偿主张结合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按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明确医院输液速度过快加重患者心脏负荷、加速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医院在患者输液过程中存在速度相对过快的诊疗不足,该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相关性,判决医院承担25% 的次要赔偿责任,向委托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 余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