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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纠纷,分居期间支持扶养费(非子女抚养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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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主张男方应向我方(女方)支付扶养费(非子女抚养费),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令男方每个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分居期间支持扶养费支付的案例很不常见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女,1XX3年X3日出生,汉族,XXX保险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XX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XXX总医院XX医学中心医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被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5月X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共计2240X.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发生的房屋租金共计X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持日常生活欠付的信用卡借款、消费贷借款及网络平台借款共计32125X.13元;4.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X日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X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XX,关于医疗费。原、被告系夫妻,于200X1月21日结婚,均为初婚。2011年X2X日育有一子,原告曾罹患产后抑郁。2020年X2日,原告因精神恍惚就医治疗,经北京XXX医院诊断,原告存在焦虑状态、抑郁状态、双向情感障碍可能性大、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自此开始,被告开始对原告冷漠、毫不关心,并最终于2020年11月X日借出差名义搬离二人的常住居所,此后更是与原告断联。2020年12月3日,被告给原告留了一张纸条,提出要跟原告离婚,使得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被告又于2021年1月1X日将二人另一居所中原告的生活用品打包扔出,并更换门锁,使得原告的精神再一次遭受极端刺激和打击,病情进一步恶化。此后,被告还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精神不断受到重创,疾病不断恶化。期间医生曾多次建议原告住院治疗或者全休,但因为现实困难,原告无法住院治疗。这些现实困难,一是二人婚生子被告完全扔给原告一人照料,如果原告住院无人照料孩子;二是原告精神疾病非常严重,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签字才可以住院,但被告拒不提供扶助义务。鉴于以上情况,虽然持续治疗,但原告病情不断恶化,今年开始出现轻生念头,期间除了药物治疗、针灸治疗、经颅磁刺激治疗,原告还遵医嘱寻求心理治疗等。第二,关于房屋租金。原、被告二人有两处居所,一是原告的姥X家,二是被告单位分配的公寓房。被告于2021年1月1X日将公寓房门锁更换不让原告进入。2023年春节期间,原告的两个舅舅不断要求原告搬离姥X家,但因为原告经济十分困难,根本付不起房租,向被告索要扶养费又被拒,原告不得不舔着脸继续住在姥X家。直到2023年4月,原告无法再继续居住在姥X家,租赁了一间市面上租金最低廉的地下室,并于5月份搬到地下室居住,地下室月租金1500元,虽然离单位很远,虽然地下室冬天没有暖气,也没有卫生间,但就连这样的房子原告都难以承担租金。原告的姥X和舅舅们考虑孩子年幼,又面临小升初,且地下室环境恶劣,允许孩子继续居住在姥X家,但也要继续向姥X支付一部分租金和生活费。原告为了孩子能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也不得不与孩子分开居住。而被告却独自居住在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其单位申请的两居室房屋里,丝毫不顾及原告和孩子的艰难状况。第三,关于信用卡和网络平台欠款。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全部掌握在被告手里,除了工资收入,被告还有专利费用,XX转业费,另外还有跟其前领导一起投资开公司的高额收入。而原告近一年的平均收入只有XXXX元,而且因为其疾病不断恶化,严重影响工作,收入正在不断降低,甚至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一点从原告2023年2月至4月的工资就能看出来。之前一直是原告带着孩子住在姥X家,本来就不受待见,加上原告下班到家又晚,根本没有办法给自己和孩子做饭,因此两人大部分时间都只能叫外卖,或在路边摊吃点儿。北京的物价有多高,大家有目共睹。原告既要看病吃药,又要衣食住行,还要给姥X交房租,靠着几千元的收入根本不可能生活下去。原告也曾想着下班后继续打工,但正处于青春期且面临小升初的孩子,需要原告太多时间和心血,只能无奈放弃。即便如此,被告仍然拒绝支付扶养费,因此原告只能靠各个银行的信用卡借款、网络平台的借款及分期付款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综上,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助,同甘共苦,共渡难关。在原告生病时,被告本应该给予其关爱、支持和陪伴,而被告却在原告确诊精神疾病后,断然离开原告,还不断提起离婚诉讼,毫不顾忌这会对原告的病情造成多大的影响。非但如此,被告还把持着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原告支付扶养费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导致原告不得不靠着信用卡和网络借贷维持生活,这种无时无刻不在的经济压力又会对原告的精神和疾病造成多大的危害,可想而知。夫妻之间履行扶养义务时,承担的是生活保持义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使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与扶养人相当或接近的标准。因此,在考量扶养费标准时,不应以原告目前支付的1500元的租金为依据,而应当考量如果原告也享有与被告相同的居住条件及生活水准时,需要多少租金和生活费。同时,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借款总额是截至目前的欠款总额,但实际上原告的所有欠款均是分期付款,有的长达3X期,也就是说未来三年内,原告每个月都要偿还这些分期,这也是一笔非常大的数额。综上,请法院判如所请。

XX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工资流水显示2021年全年收入1XXX43元,2022年全年收入1XXX0X.02元,截止2023年5月原告可以持续稳定上班,不存在因生病不能工作的情况,原告提供的诊断结果也只是建议原告进行一个月的全休,而并不是不能上班。原告困境是其奢靡的消费导致,根据原告提交给军事法院的司法鉴定报告,原告自述其习惯过度消费,透支多张信用卡,对容貌焦虑,过度整容美容,这些消费并非日常生活消费。原告在有稳定收入情况下,被告每月向其及子女支付3000元及补习班费用,原告个人收入足够支持其生活。被告自2020年11月至今一直持续向家庭支付生活费,打款至范XX(孩子姥X)和孩子名下,不存在不抚养家庭的情况。根据原告和其舅舅的录音以及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原告从未在被告承租单位宿舍中长期居住。2023年的居住情况被告也不清楚,原告在丰台区XXX房屋居住时间不能视为长期居住住所。关于被告开办公司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网查询确实有XX的名字,但是查询不到身份证号,被告确实没有开办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XXXX200X1月21日结婚,2011年X2X日育有一子。二人婚后居住在XX的姥X家。2020年X2日,原告被北京XXX医院诊断为存在妄想状态、焦虑状态、抑郁状态、双向障碍可能性大、睡眠障碍。2020年11月X日,XX搬离二人住所。2021年X5日,北京XXX医院对XX病情描述为近期因为家庭关系问题病情明显波动,情绪不稳,夜眠差,高兴不起来,经常想哭,感觉活不下去,有自杀的想法,未采取自杀行为。诊治意见:建议住院治疗。2023年3月2日,病史记载自述近一年来病情相对稳定,间断服药,2022年4月后丈夫再次起诉离婚,导致情绪低落,经常有轻生的想法、脑子乱、愤怒、委屈,一个人生活带孩子,缺乏家庭支持。处理意见建议家人陪伴就诊,建议住院治疗。2023年3月1X日,病史记载自述近一年来病情相对稳定,间断服药,2022年4月后丈夫再次起诉离婚,导致情绪低落,经常有轻生不想活的想法、脑子乱、愤怒、委屈,总想哭,一个人生活带孩子,缺乏家庭支持。处理意见建议家人陪伴就诊,建议住院治疗.2023年3月25日,病史记载因婚姻家庭问题,近一年情绪差明显,间断门诊就诊,服药有效果。近期情绪低落明显,存在消极观念,总想哭,否认计划及实施。诉缺乏家庭支持。欲试中药、针灸治疗。2023年4月23日,病史记载病情同前,现实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情绪波动大,反复抑郁,轻生观念,得不到家庭的帮助和支持。庭审中,XX提交银行卡明细,显示其2021年工资年收入1X万余元,2022年工资年收入1X万余元,2023年1月工资13 242.2X元,2月工资XXXX.02元,3月工资X32X.0X元,4月工资XXX0.2X元,5月工资X253.15元。2023年4月,XX搬离姥X家,在外租房,每月房租1500元。XX提交银行卡明细,显示其2021年工资年收入25万余元,2022年工资年收入30万余元。2023年1月工资2240X.X4元,2月工资25XXX.2X元,3月工资21X41.31元,4月工资2X 050.34元。2020年12月22日,XXXX母亲范XX转账1X 000元(注明生活费),2021年X13日转账1X000元(注明孩子1-X月的生活费),注明2021年X1X日,XX向儿子宗XX转账10000元,2021年X14日转账1X000元,2021年10月30日转账3000元,2021年12月、2022年1月至X月每月转账3000元,2022年X1日转账1X000元,2022年X月至12月每月转账3000元,2023年2月2日转账4000元。庭审中,XX提交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的信用卡欠款数额;XX银行信用卡欠款数额及分期还款记录;XX银行信用卡欠款数额及分期还款记录;XX欠款及分期还款记录,欲证明其欠款32125X.13元,收入微薄,医疗费用、日常衣食住行开销数额庞大,收入远不以覆盖日常支出。XX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所有银行信用卡未显示消费明细,无法证明用于日常正常开销。另,XX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XX提起离婚诉讼,现在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XX起诉XX要求对XXXXX医学中心XXXX分配的公寓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享有居住权,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身患精神类疾病,需要人陪伴、照顾,而被告搬离二人住所,使原告陷入生活困难。2021年、2022年原告收入尚可,且治病可以医保报销,孩子每月的生活费,课外班费用已由被告支付。2023年原告未发绩效奖金,每月工资X000元至X000元不等,无法满足其与孩子的日常正常开销,故被告应当付给原告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根据双方的情况,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月扶养费较适宜。原告的信用卡借款,未提交刷卡明细,无法证明系用于生活日常正常开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以及房屋租金,本院酌定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XX2023年X月前医疗费、房屋租金补偿5000元;

二、XX2023年X月起每月给付XX扶养费2000元;

三、驳回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2023-06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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