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XX,男,1X5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XX5年X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XX与被告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蔡XX于2024年X月1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蔡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XX
二0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