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XX,女,1X5X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XXX。
原告:李XX,女,1XX3年X月2X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保养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X5X年4月1X日出生,汉族,XX经营公司三营业部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李XX与被告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XX与王XX系原配夫妻,育有李XX、李XX、李XX三名子女,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系李XX与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李XX名下。现因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李XX、李XX将李XX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归李XX继承所有;
二、李XX向李XX、李XX各支付折价款XX万元,支付方式为李XX于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李XX、李XX各支付50万元,于二0二0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李XX、李XX各支付1X万元;
三、如李XX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向李XX、李XX支付折价款,则李XX除支付上述折价款外另需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李XX、李XX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李XX、李XX于收到上述折价款后十日内协助李XX办理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税费由李XX负担;
五、如李XX、李XX未按上述期限协助李XX办理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李XX、李XX分别向李XX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