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借名”出借50万遇险,律师巧解“债务转移”迷局,成功锁定个人还款责任! 阿拉善律师推荐 彭佩荣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刘XX(某银行支行行长)与被告季X(某XX公司高管)系多年相识。2024年,因银行压缩贷款额度,季X所在的内蒙古某XX公司需提前偿还50万元贷款。为解决资金困境,季X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为规避职业风险,原告委托其高中同学黄XX作为名义出借人,由XX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黄XX出具借据,约定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原告通过自有资金及贷款,实际向XX公司转账交付借款499500元。借款到期后,XX公司未能偿还。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季X于2024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将原借款“延期一个月”,并自认“转借款人”身份。原告遂起诉,要求季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无代理人,未到庭。
被告(刘XX)无代理人,未到庭。
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在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公司借款与个人债务的转换等多重问题。彭佩荣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案证据链,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彭律师精准定位了核心证据——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该证据明确证实了虽然《借据》上记载的出借人为黄XX,但实际出资金来源于原告刘XX,且黄XX仅为名义出借人。这一认定为原告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彭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转折点——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的《借条》。面对被告季X可能辩称其仅系公司员工、非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彭律师在庭审准备中,重点论证了该《借条》的法律性质。她指出,季X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并承诺“还本付息”,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即季X自愿加入到原XX公司的债务中,并最终取代了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
在庭审中,尽管两被告均未到庭,但彭律师通过庭前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进一步补强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款已转为被告季X的个人借款。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X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在“转借款人”栏签名,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借款转为被告季X个人借款,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XX并非债务转移后的相对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1. 被告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