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费纠纷案--彭佩荣律师精准举证,助力理部维权成功 阿拉善盟律师推荐,彭佩荣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阿拉善左旗某装载机修理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从事装载机修理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自2021年起建立修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形成“先修理、后付款”的交易模式。原告诉称,截至2025年年底,被告累计拖欠2025年度修理费共计419065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修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仅认可双方已完成结算的欠付修理费31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余款项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提交的维修记录存在大量高频重复维修、虚增费用、不合理计费等异常情形,同时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依据。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修理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欠付修理费的具体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上。原告谢x修理部委托彭佩荣律师代理后,彭律师迅速展开全面证据梳理工作,系统性地收集并整理了双方合作期间的全部《销货清单》《谢x结算单》、电子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彭佩荣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向法庭呈现了由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完整修理记录,并与被告提交的结算单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针对被告提出的高频重复维修、虚增费用等抗辩,彭律师通过逐笔核对维修项目与费用明细,结合被告员工签字确认的客观事实,有效反驳了被告的质疑,使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事实。在利息计算问题上,彭律师依据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惯例——每年年末付清当年费用,成功说服法院将利息起算点认定为2026年1月1日,而非被告主张的起诉之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彭律师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
案件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销货清单》及双方确认的《谢俊结算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维修义务,被告尚欠维修费40619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主张原告存在重复收费、虚增费用等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据双方交易惯例,被告应在每年年末付清当年费用,故利息应自2026年1月1日起算,但利息计算基数应为已开票未付款部分130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维修费406190元,并以13019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自202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