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汉族。2006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019年分别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2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5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敏利,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X多次向吴X、吴X等人贩卖冰毒,共计约7克,非法获利20900元。被告人张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张X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面临较重的刑罚风险。
王敏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张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通过阅卷,律师发现张X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贩毒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0.9376克冰毒的性质提出了辩解,认为该部分毒品系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X因对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敏利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促使张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向法庭提出:张X虽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仍应从宽处理。
针对现场查获毒品的定性问题,律师援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主张对于有吸食情节的贩毒人员,如确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数量。虽然法庭最终未采纳该辩解,但律师通过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量刑空间。
案件结果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2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